《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規定:
第六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承辦社會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本條例前款或者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服務協議追究責任,並視情節輕重中止或者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從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
承辦社會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合同,三年內不得承辦社會保險業務。
擴展數據:
防止社保基金被挪用的監管措施;
1.引入第三方監管。
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建立社會保障專家庫和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社會保障、醫療、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家作為專家庫成員。社會保障專家庫中專家出具的評價意見和鑒定結論可以作為作出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檢查結論的重要參考。
2、地方政府應成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掌握和分析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提出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其中,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中非政府部門的代表不得少於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