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選調、聘用、招聘人員和接收畢業生落戶的錄取條件。
第壹條根據《條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人才引進或轉移的基本條件是:具有研究生學歷或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距法定退休年齡10周歲以上;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中級職稱(含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或初級職稱的高級技師,本市急需的,年齡原則上限定在35歲以下。享受國務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貼、國家級或省級學科帶頭人,年齡不限。本市緊缺專業人才或關鍵人才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按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錄取條件的畢業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計劃和研究生招生計劃招生,取得普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符合本市年度錄取政策的畢業生。
調入、引進人員或接收畢業生,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除另有規定外,還應符合其規定。
第二條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符合本細則第壹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及其隨行家屬的調動、聘用、錄用或接受,應經用人單位同意(市屬事業單位為主管部門,區屬單位為區人事勞動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關系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理的單位為下屬人才服務機構),然後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在本市接收的已婚研究生申報在本市落戶後,其配偶、子女憑市人事部門或教育部門簽署的《已婚研究生接收就業登記表》直接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章投資結算準入條件
第三條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裏區、庫倫蘇實際投資200萬元以上,或者從1995起連續三年實際納稅30萬元以上(扣除地方附加和減免稅退稅後,下同)。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單位實際投資654.38+0萬元以上或從654.38+0.995起連續三年實際納稅20萬元以上的,可壹次性遷入三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幹可由企業確定)。實際投資額每增加到654.38+0萬元(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單位50萬元)或年實際納稅額增加20萬元以上,遷入人數就增加654.38+0。
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海滄臺商投資區實際投資額654.38+0萬元以上或從654.38+0995起連續三年實際納稅額654.38+0.5萬元以上、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單位實際投資額50萬元以上或從654.38+0995起連續三年實際納稅額654.34實際投資額每增加到50萬元(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單位30萬元),每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654.38+萬元以上,遷入人數就增加654.38+0。
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以戶為單位按實際投資額標準或實際納稅額標準,
雙方只能選擇壹個解決標準。
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骨幹職工戶口遷入本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本細則第壹條第壹款的規定,但年齡相應放寬5歲;
2.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3、必須在企業任職滿3年,並已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且持續簽訂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勞動合同5年以上。
第四條個人在本市投資的企業,可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的規定,遷入投資者直系親屬或骨幹企業的戶口。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持工商登記營業執照、會計師事務所最近的驗資報告或者稅務機關的納稅確認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其住所為企業註冊地或者申請人的法定經常居住地。
第六條本細則實施後外商、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每筆捐贈金額達到1萬元,可憑本市僑務部門、臺務部門出具的捐贈確認函為1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境內親屬辦理落戶手續。
國內個人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可參照上述條件和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書,為本人或其國內親屬辦理落戶手續。
第三章駐廈辦事機構落戶準入條件
第七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辦事處在冊常住戶口人數不超過10人;省內外各地市人民政府機關遷入戶口的人數不超過7人。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國內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遷入戶口人數不超過7人。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市經濟發展部門確認後,方可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壹)具有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歲;具有中級直名(含技師)或大學(大專)文化程度,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第四章購房落戶準入條件
第八條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裏區2003年4月25日(不含當日)以後取得主體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成套商品房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購房人,可壹次性向產權人或其* * *提出申請。
凡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海滄臺商投資區購買2003年4月25日(不含當日)以後取得主體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及以上的購房人,可壹次性申請產權人或其* * *配偶、父母或不超過3人的子女常住戶口(成年子女有多個的,可只申請650個。
在本市購買二手房,不能在本市落戶。
第九條凡在2003年4月25日前(含當日)已取得主體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條例實施前向公安機關申請戶口的商品住房,按原購房入戶政策辦理落戶。
購買2003年4月25日前(含當日)取得主體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仍不能按《條例》實施前的購房入戶原政策向公安機關申請戶口的,按以下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壹)購買商品房建築面積超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壹次性申請房屋產權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共同生活的子女不超過2個常住戶口(有1個以上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2)已購商品房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壹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父母或與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的常住戶口(成年子女多的,只辦理1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第十條市外人員購買房屋,房屋產權屬於多人的,且各產權人之間沒有直系親屬關系,只有壹個實際居住在該房屋內的產權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常住戶口,其他產權人放棄常住戶口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市外人員與本市常住人口* * *共同購房,如有人屬於直系親屬的,允許非本市常住人口的業主及直系親屬辦理落戶手續;沒有直系親屬的,本市常住戶口的業主及其直系親屬不能辦理落戶手續。
第五章避難和收養的準入條件
第十壹條根據《規定》第十五條,18周歲以下的子女,可以隨父母原則申請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父母。父母離婚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投靠被贍養人。
第十二條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非婚生新生兒需要隨父到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必須提供子女由父撫養的法院判決。在父母戶口遷入本市之前,計劃外出生的嬰兒不能申報落戶本市。
第十三條依照《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本市居民收養子女,應當嚴格按照新《收養法》辦理落戶。對尚未落戶但涉及高考、參軍等特殊情況的收養子女,由所在區民政部門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酌情落戶。
第六章“藍印賬戶”轉為常住賬戶的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自《條例》實施之日起,不再辦理本市“藍印戶口”。取得本市“藍印戶口”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轉為本市常住戶口:
(壹)自公安機關批準之日起五年內,未受過治安拘留、教育、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並遵守計劃生育規定的;
(二)自公安機關批準之日起兩年內,被評為區級以上精神文明積極分子和先進工作者,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
已取得本市“藍印戶口”的人員,在未轉為本市常住戶口期間,繼續享受原“藍印戶口”政策規定的待遇,有效期至2008年6月65438+2月31。
第七章小城鎮落戶準入條件
第十五條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和海滄臺商投資區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到其所在鄉鎮、街道公安部門申請常住戶口:
(壹)投靠城鎮幹部職工生活的直系親屬;
(二)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幹部、管理和技術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三)在城鎮工作滿3年,已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並持續簽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合同3年以上;
(四)在城鎮購買成套商品房或經批準自建住房的城市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
(五)在城鎮投資經商、興辦企業5萬元以上的城市居民及其直系親屬。
在區政府或海滄臺商投資區管委會駐地鎮或街道落戶的人員,還須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六條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所有的房屋,或者按照規定通過租賃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居民直接管理的公房,或者居民使用的單位自建的房屋或者本單位所有的房屋。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說的職業和經濟來源,是指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就業,或者興辦企業、經商,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第十七條符合常住戶口遷移規定的(未婚應屆畢業生除外),
遷入戶口時,應先去擬落戶的鎮(街道)計生部門查驗婚育證明。公安機關根據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意見辦理落戶手續。無結婚證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處理不到位的,不予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八條自《規定》實施之日起,新發放的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不再標註戶口性質,也不再在“戶”欄或其他欄目中印制具有戶口性質的項目,“戶”欄按規定填寫“家庭戶”或“集體戶”。原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已經蓋章或打印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日常戶籍管理中逐步更新。
第十九條。將本省其他市縣的戶口遷入本市,或者將本市戶口遷入本省其他市縣的,不再有戶口性質的區別,不再要求出具戶口性質證明,也不再要求在戶口遷移證上加註戶口性質。
外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遷入本市的人員,落戶時應當註銷其農業、非農業或者其他類型的戶籍。本市人口遷入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的,可以根據其現從事的職業,在遷移證件上自行增加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
第二十條公民應當在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壹個公民只能登記壹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個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壹個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搬遷或者戶口變更登記。公民不得違反規定“清空”賬戶。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定居。未成年人可以隨父母同時投靠,也可以投靠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父母。
市外人員遷入本市,必須在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人才中介服務集體戶落戶。
本市公民擁有兩套以上合法擁有的住房,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不再強制轉移戶口。
第二十壹條《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所稱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生活基礎”是指合法私有房屋或者合法租賃的公房,並實際居住。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廈門市戶籍管理條例》發布之日起同時施行。本細則實施前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頒布的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