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典當公司的業務特點,其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是:(1)當戶提交典當物品時,收取質押物品、發放貸款、預收綜合費的核算;(2)當戶在當期或續當期內贖回質押物品時,收回貸款,收取利息及未收的綜合管理費的核算;(3)確認及銷售絕當物品的核算。征求意見稿對以上業務提供了具體的會計核算方法。
當戶提交典當物品,典當行收取質押物品、發放貸款、預收綜合費時,根據貸款金額,借記“抵押貸款”(房地產典當)或“質押貸款”(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典當)科目,根據實際發放的貸款金額,貸記“現金”等科目,並按預收的綜合費,貸記“預收綜合費”科目。值得註意的是,貸款發放以後,典當公司應在每期期末估計貸款回收情況,並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實際收回貸款時,根據收回的金額將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數予以轉銷。
當戶於當期內或續當期內贖回典當物品時,典當行收回貸款。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科目,並轉回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如實際損失超過計提數,則將補記的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同時,確認綜合費收入及利息收入。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根據新修訂的《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絕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因此,確認絕當物品時,典當行應按絕當物品的初始估價金額,借記“絕當物品”,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抵(質)押貸款減值準備”科目,按尚未收回的貸款金額,貸記“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科目,按尚未收回的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尚未確認的利息收入金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銷售(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應退還當戶的剩余部分計入“應付絕當溢價”,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計入“其他應收款”,同時結轉絕當物品銷售成本。
案例:王女士是壹家服裝店的老板,2005年年底,她把自己的汽車開到泉州某典當行,把車當給了典當行,然後拿著當來的10萬元,到香港進貨以備年終銷售旺季。假定當金利率為4.7%(月利率),當期3個月,月綜合費率為當金的41‰,於支付典當款時收取,綜合費收入到期壹次結轉。則相關會計處理為:典當行支付王女士貸款時,借:質押貸款
100000貸:預收綜合費12300(100000×41‰×3)現金
87700。按月計息,
借:應收利息4700
貸:利息收入4700。
若王女士於3個月後歸還貸款,贖回汽車,
借:現金114100
預收綜合費12300
貸:質押貸款100000
綜合費收入12300
應收利息9400(前2個月利息)
利息收入4700(第3個月利息)。
若王女士3個月後無法贖回貸款,汽車即為絕當物品。典當行應作會計分錄:
借:絕當物品100000
營業外支出14100
貸:質押貸款100000
應收利息9400
利息收入4700。
經雙方協商將汽車予以拍賣,假定最後拍賣成交價為150000元,增值稅率17%,拍賣費用1400元,則扣除貸款本息、增值稅及拍賣費之後,應退還當戶的絕當溢價為9000元,典當行會計處理為:
借:現金148600(150000-1400)
貸:絕當銷售收入114100
應付絕當溢價9000(150000-114100-25500-14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
同時,結轉絕當物品銷售成本,
借:絕當物品銷售成本100000
貸:絕當物品100000。
若最後拍賣價為80000元(低於估價),其他條件不變,則典當行應向當戶追索49100元(100000+14100+80000×17%+1400-80000)。會計處理為:
借:現金78600(80000-1400)
其他應收款49100
貸:絕當銷售收入114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要求,每期期末,典當行應編制資產負債表,披露質押貸款、抵押貸款、絕當物品及應付絕當溢價等項目的金額,編制利潤表披露當期利息收入、綜合費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