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合同章、業務章、辦公室章、人事章等。
業務章是指財務部門和其他業務部門的專用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合同章、業務章、辦公室章、人事章等。
銀行業務印章是指銀行對外業務使用的印章的統稱。是銀行簽發結算憑證及劃款憑證或受理客戶的印鑒及憑據。為明確經濟責任和區分業務種類而統壹刻制的有行名、行號,專門用途並限於業務的印章。
業務印章包括會計專用章、業務用公章、結算專用章、票據清算專用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轉訖章、聯行專用章、省轄聯行專用章、匯票專用章等。
業務印章的介紹如下:
會計專用章用於向人民銀行支取款項,應預留給人民銀行印鑒;業務用公章用於簽發撥款限額通知,撥,貸款決算簽證單,帳務聯系書,掛失申請書;結算專用章用於簽發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結算款項及查詢。
票據清算專用章用於提出票據交換的款項清算;現金收訖章用於現金收款憑證及簽發現金存款回單;現金付訖章用於現金付款憑證。
轉訖章用於已處理的壹切內部轉帳憑證及收帳通知和支款通知;全國聯行專用章用於簽發全國聯行(郵寄)憑證、信匯第三聯、聯行對帳單及聯行轉劃清單;省轄聯行專用章用於簽發省轄聯行往來憑證及有關省轄聯行事務;匯票專用章用於簽發銀行匯票及銀行承兌匯票。
如下:
用於業務往來的業務專用章壹般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業務專用章是各單位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等業務時使用的專用章,簽訂合同時由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蓋章,業務專用章不具備法律效力。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當事人在合同上加蓋業務專用章壹般情況下是有效,當然如果該業務專用章是私刻的,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