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165438+10月4日,十二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擴展數據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條件:
凡符合《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會計從業資格的,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壹)堅持原則,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備壹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必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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