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是我國會計界壹個長期爭論的問題,雖然有《會計法》的約束,但是實踐中仍存在企業會計監督不力的狀況,企業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屢查不止,會計報表嚴重失真,許多經濟犯罪多與會計監督力量薄弱有關。那麽,究竟如何看待會計監督職能呢?
會計監督可以定義為“經授權的會計人員按照本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單位內部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綜合監督和督促,以確保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為管理和決策服務,從而達到提高單位經濟效益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會計監督的主體應該是經授權的會計人員而不是會計機構。監督是壹種權力機制,會計監督的客體即監督的對象是企業內部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會計人員通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手段全面反映企業活動,監督的依據是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對企業和會計人員的外部約束力量,監督的直接目的是為企業管理者做出決策服務,最終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會計監督的特點
1.會計監督與會計核算同時進行,因此具有基礎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會計監督貫穿於企業經濟活動全過程,不但反映企業發生的各項經濟活動,還審查它們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規定和計劃,從而全面完整地監督每壹項經濟活動,它是外部監督的基礎,其它監督形式都是在會計監督之後借助會計已監督過的資料進行再監督。
2.會計監督主要利用各種價值指標,以財務活動為主,具有綜合性。會計主要使用貨幣度量,並利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指標,綜合反映經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也就可以利用這些指標總體監督經濟活動。
3.以國家的財經紀律和法規為約束,具有強制性和嚴肅性。會計監督是借助國家的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所賦予的權力,因此,這種監督具有強制性。《會計法》不僅賦予會計人員實行監督的權力,而且規定了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其它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如有拒絕、隱慝、謊報等情況,則屬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對會計監督存在的誤解
1.把審計監督與會計監督混為壹談。建國後,我國長期沒有審計機構,會計人員被賦予了監督的權責,兼代審計職能。1983年重建審計機構至今,由於種種原因,尚不能對企業全面進行合法性審計,使得客觀上仍是讓會計發揮審計作用,以至於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混淆。而實際上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工作,分別由不同的主體來完成。
2.把會計監督與財務監督混為壹談。我們知道,財務管理與會計管理是本質不同的兩項工作,財務管理是圍繞資金的籌集、投入和分配進行的預測、決策、預算、控制、分析等管理活動。會計管理則是以價值信息為主要形式服務並參與經營管理活動。因此二者具有不同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