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等。
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擴展資料: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二十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逐步形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以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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