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首在先,自首在後。自首是指犯罪人在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出於本意而坦白了犯罪行為。
自首分為壹般自首和準自首,其中壹般自首包括被動自首和主動自首。主動歸案的前提是自動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後、歸案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等待處理的行為。
以下情況屬於自動投案:1,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未被發現時自動投案;2.犯罪事實已經發現但行為人不明時自動投案;3.犯罪事實和行為人已被發現,司法機關未采取強制措施的,自動投案。
犯罪人的自首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不會有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後、歸案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等待處理的行為。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犯罪事實和行為人未被發現時自動投案;
2.犯罪事實已經發現但行為人不明時自動投案;
3.犯罪事實和行為人已被發現,司法機關未采取強制措施的,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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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