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開壹個寄賣行需要註意些什麽 最簡單,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請到當地工商部門詢問。
問題三:寄賣行的經營範圍和流程? 焦作九龍聚海寄賣有限公司主營業務:名牌珠寶、手表、皮包、高檔工藝品、二手奢侈品和書畫藝術品等寄賣及代購業務。目前寄賣行業是我國近年來逐步發展起來的壹個新興行業。隨著人們理財意識的提升,讓閑置物品尤其是高檔、奢侈品再次流通的需求越來越大。
流程:
問題四:寄售行的經營範圍是什麽 經營範圍: 寄售、收購首飾、工藝品、文具用品、體育用品、家電電器、電子產品、日用品、五金交電、機械設備、建築材料、汽車配件、通信終端設備、計算機及輔助設備。
寄售行依照相關法規不允許經營的範圍:
1、不允許經營黃金、鉑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購或者寄售金銀制品、金銀器材”。第六章獎勵與懲罰第31條第4款“違反本條例第22條規定未經批準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範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克扣余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2、不允許經營機動車和房地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41、42條規定,機動車輛、房地產抵押物品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根據《中華人民撫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 *** 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對此,機動車及房地產登記部門,對於寄售行經營行為已確認為不屬於協助登記的許可範疇。
3、不允許經營有價證券或股票。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許可經營有價證券或股票的企業,必須是經國家商務部、公安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式批準設立的典當公司,具有國家商務部頒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地市級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工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註冊資金必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
4、不允許掛有“典當”字樣進行經營。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其它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機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問題五:寄賣行和典當行區別 典當行典當行,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歷史上均曾存在過,故不同民族的語言都用固定的詞匯予以表達。格子鋪“格子鋪”源自日本,是在城市繁華地帶的商鋪內,放置標準尺寸的“格子櫃”,任何人只需每月支付很少的費用,就可以租用格子寄賣自己的物品,相當於擁有了自己的壹個“格子鋪”, 同時會有專職人員代妳經營管理。寄賣行委托代為出賣物品或受托代賣:~行 / 收音機放在信托商店裏~。也說寄售。 寄賣行業是我國近年來逐步發展起來的壹個新興行業,但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早有成熟模式,例如近年新興的代購網站(CC等),也屬於寄賣品類裏的服務項目之壹。近年在國內也興起了壹些寄賣店,例如北京淘寶寄賣。隨著人們環保和理財意識的提升,讓閑置物品尤其是高檔、奢侈品再次流通也成了壹種新的都市潮流和低碳消費的經濟時尚。
問題六:寄賣行是幹什麽的?可以在裏面賣東西嗎? 30分 在華夏城,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天聖原的正中央,有壹個NPC叫寄售商人,右鍵單擊他就會出現寄售系統,可以將妳出售的物件變成遊戲幣(金銀銅)
P.S.假如妳寄售的物品在24小時之後沒有售出,在系統沒有空間的情況下會將妳寄售的物品矗回,右鍵單擊寄售商人,點領取寄售物品領回,
領取錢也是同樣方法
問題七:寄賣行的前景怎麽樣啊 很好,這是壹個全新的行業,中國九龍聚海寄賣公司,是壹個很好的公司,總部在焦作,想做這俯行業的話可以過去看看,他們支持對外加盟
問題八:全球最大的寄賣行 要設風公司嗎??
問題九:寄賣行的管理制度 發短信 加好友
1、開業審批制度:對於某些特種行業,其開業必須事先經過公安機關的行政許可,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特行許可證》。其主要內容,就是依據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審查經營者是否具備法定經營資格、條件,安全設施、內部治安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開業審查時,公安機關除進行書面審查外,還要進行實地查看,圍繞經營人員、設施以及治安管理制度等方面,查隱患、訂措施、促整改。開業審批的目的,在於規範新企業的經營活動,督促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通過開業審查、審批,對於符合安全要求的,發放許可證,準許開業;不具備有關資格、條件,或者內部安全、治安管理存在重大隱患,無法整改的,不予發證,並責令其不得開業。 目前,特行審批保留項目有:旅館業、公章刻制業、典當業(由市壹級公安機關審批)。其余項目雖然取消了行政審批,但仍納入特種行業管理。 2、年審制度:特種行業的年度審驗,是公安機關行業管理的重要措施。對開業審批時應具備條件的復審,軟、硬件條件、人員是否發生變化。安全設施是否完備。 3、治安檢查制度:對行業、場所、從業人員、經營情況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檢查,目的是監督行業單位落實治安管理的各項要求,加強業務指導,防止、發現和堵塞行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隱患。治安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①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如登記、門衛、報情等; ②防火、防盜等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③對公安機關通知查詢的罪犯、贓物工作安排落實情況; ④安全防範中是否存在隱患、漏洞,發現問題,應及時發放隱患整改通知; ⑤對先前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 ⑥發現和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4、登記管理制度:為發現、控制違法犯罪活動,掌握流動人口情況,凡經營特種行業的必須堅持 登記制度。旅館的住宿登記,以掌握旅客基本情況為原則,登記方法力求簡化。接待境外旅客的,還應符合國際慣例。刻字業對克制單位公章要進行登記。刻制機關、團體單位須事先到公安機關備案;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行業,對收購的物品要進行登記。 5、嫌疑報告制度:旅館業陣地控制的重要手段。利用良好的群眾基礎,主要是職工的報告,在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三、具體工作制度和要求 因行業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 (壹)旅館業 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物安全,預防違法犯罪活動,發現流竄犯罪分子,壹般應建立下列制度: 1、登記驗證制度。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進行登記旅客有關情況,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對沒有證件的旅客,必須問明來歷,按規定的項目登記清楚。對投宿的外國人,壹般應查驗護照等有關證件,並作登記。通過驗證和登記,可以註意甄別祉件、介紹信等證明的真偽,以便發現違法犯罪人員。壹般情況,旅館使用的旅客住宿登記表須經公安機關審查,按照公安機關要求填寫登記的項目:旅客住宿登記表,要求裝訂成簿,定期交公安派出所審查。接待外國人往宿的,要填寫《境外賓客臨時住宿登記表》,24小時內報送當地公安機關。 2、旅客財物保管制度。為了保障旅客的財物安全,旅館應設立旅客財物保管室或設置保險箱(櫃),確定專人為旅客免費提供財物保管服務。旅館應根據為旅容提供財物保管情況,制定相關的旅客財物保管制度,慎防犯罪分子冒領財物,以及為違法人員存放危險物品,而釀成治安災害事故。在保障旅客攜帶財物安全方面,因旅館治安防範措施不落實造成旅客財物損失的,旅館應承擔賠償責任;屬旅客不遵守旅館治安管理制度而造成財物損失的,由旅客自己承擔責任。因此,對投宿的旅客,旅館服務人員應主動提示旅客保管好攜帶的貴重物品。另外,對旅客遺留的物品,除違禁品和可疑物品應立即送公安機關處理外,其余物品應......>>
問題十:寄賣行的辦理 寄賣行,變相的就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典當”業,此業不能辦成個體,只能辦成企業,具備法人類型的,在經營範圍中也不能核成“寄賣行”,必須核成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規範用語“典當”。在登記註冊中,有壹些規定,因是特種行業,需要辦理“特行許可證”,具體的根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典當管理辦法》中:
“第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 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 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願、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的要求。
第八條 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壹)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 典當行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壹)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櫃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壹條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壹)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