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攤銷和折舊,但下列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房屋、建築物出售的,相關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房屋、建築物的成本。
2.企業購買的房屋及建築物,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土地和建築物的價值,支付的價款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如公允價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合理分配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全部作為固定資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