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和返還的內容,並在合同條款中與承包人就下列與保證金有關的事項進行約定: (壹)保證金預留和返還的方式;(二)存款的比例和期限;(三)存款是否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計算方法;(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和計算方法;(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和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6)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索賠;(七)逾期返還定金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