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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後,資產歸承租方所有。出租人應該怎麽做?

如果租賃資產的剩余使用壽命超過租賃時總使用壽命的30%,該租賃實質上是融資租賃,企業的會計處理應作為融資租賃處理。

如果確實是經營租賃,建議在租賃期結束時,轉入固定資產清算,清算損失作為“其他業務支出”,沖減“其他業務收入”中包含的租金收入。此外,從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出發,此項業務也可視為分期轉讓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清算。

售後租回交易,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都應按照租賃標準的規定,將售後租回交易視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對於承租方來說,就是融資。

在融資租賃的售後租回交易模式下,對於賣方(承租人)來說,所有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報酬和風險都沒有轉移,售後租回交易的租金和資產的售價往往是壹攬子協商的,應該算是壹個交易會計學派。

因此,無論賣方(承租人)出售資產的售價高於還是低於資產出售前的賬面價值,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都不應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遞延為未實現的售後租回利得和損失,並按照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以沖減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等相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