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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資金用途的法律規定

挪用國家下達的專項資金,國家下達的專項資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有的甚至是用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不能非法挪用。如果被挪用,給國家人民造成不良後果,就要應付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專款專用是專項資金管理的壹項原則。企業利潤留成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統籌退休基金等由企業自行形成或主管部門核撥的專款專用的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資金專款專用的原則是存入專門的銀行賬戶,先存後用,接受銀行的監督。要明確規定各類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和與業務運行經費的界限,不得相互挪用。專項資金項目所需的專項物資和材料應當單獨預留,單獨核算。(4)專用基金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應分別核算,及時結算。專款專用原則是指指定用途的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單獨反映。這個原則是事業單位會計特有的準則,只存在於事業單位會計中,包括醫院。資金投入主體多、項目多的醫院,資金必須按取得資金時規定的不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會計報表應分別反映其取得和使用情況,以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在公共機構中,投資者對其提供的資金不要求資本收益和資本回收,但要求按照其預定用途使用。因此,事業單位的專項資金和投資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公款也要按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不能挪作他用,特別是不能用於生產經營和對外投資。實行專款專用原則有利於保障事業單位業務活動的順利開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五條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五條、第六條改為第八條,第壹款增加壹項作為第三項:“(三)提倡木材的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鼓勵木材代用品的開發和利用”。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森林資源和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