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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經營承租人進行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租金;

貸款:銀行存款。

承租人租賃的資產不能作為企業資產入賬,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即可。支付的租金壹般應在租賃期內均衡計入費用。

在經營租賃中,承租人出租資產以滿足經營的臨時需要,不涉及主要資產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也不具有購買租賃資產的特殊權利。

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規定:

1.用於經營租賃的資產應當與自用固定資產分開核算。

2.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和維修費,按照自用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的會計方法處理。

3.經營租賃的固定資產折舊應當單獨核算,但經營租賃資產的修理費應當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擴展數據

租金或押金分為以下不同情況:

1.定期付房租。

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承租人支付壹定期限(如月、季、半年或年)的固定金額的租金,或者按照壹定的標準(如使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銷售提成率)計算租金。

相應的會計處理是將實際支付或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的租金確認為租金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2.預付租金或押金

有時租賃合同可能規定承租人應預付壹筆錢,這筆錢可能有三種用途:

作為預付租金,用於沖抵最後壹期或幾期的租金;

作為預付租金,用於支付定期支付的租金之外的額外租金;

作為承租方履約保證金(或稱保證金),在租賃期滿時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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