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加入WTO,應在與國際會計界接軌的前提下思考對合並價差的處理。對我國合並會計報表中合並價差的處理,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壹)將我國合並會計報表中的合並價差所包含的差異Ⅰ和差異Ⅱ分開,在報表中分列,分別處理。如前所述,差異Ⅰ和差異Ⅱ是性質不同的兩類差異,不應將其混淆,以免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
(二)對差異Ⅱ(美國稱為“未攤差異”),其實質屬於資產增值(或減值),壹般按其具體組成分解到各項資產。雖然在這種處理方式下,資產增值(或減值)部分最終通過折舊或攤銷也將計入損益,但這種處理方式的最大優點是可以將企業的資產按公允價值在報表中列示,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同時,避免為企業管理當局人為操縱利潤留下隱患。
(三)對差異Ⅰ(這裏指正商譽),壹般情況下,它不像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隨著時間的流逝內存價值逐漸減少,相反,其內在價值隨時間的延長而逐漸增加。筆者認為,對於正商譽,不應對其價值進行推銷,而是定期對其進行評估。如果其內在價值降低,對其減少額可以采取計提減值準備的辦法處理;如果其內在價值上升,則保持原價值額不變。這樣處理,符合客觀性原則和穩健性原則。如果是負商譽,可采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98年9月份修訂的IAS22——企業合並準則的處理方式處理。即:1.凡涉及預期未來損失和費用,購買者在購買時能夠辨認和可靠地計量,當未來損失和費用發生時,應確認為收益;2.凡不涉及未來損失和費用,負商譽金額不超過所得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則應在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剩余的加權平均使用年限內確認收益;負商譽金額超過取得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立即確認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