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其基本構成如下:
(1)會計法律。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總稱,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1992年12月16日國務院批準,同月31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近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等具體會計準則。
(3)會計規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內容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制定的會計方面的文件,如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於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批準。會計規章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律和會計行政法規。如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