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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是會計法和註冊會計師法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是《會計法》和《註冊會計師法》。會計人員是會計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其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會計工作的質量,加強會計隊伍建設和管理非常重要。

修訂後的《會計法》明確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參加財政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此規定將會計隊伍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會計人員沒有資格證書而上崗,不參加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或者不遵守職業道德,都是違反《會計法》的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形成發展

我國最早的壹部完整封建法典——戰國時的《法經》,即對會計問題作出相關規定;北洋政府於1913年3月公布《會計法條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訂改稱《會計法》,這是中國獨立進行會計立法的首次嘗試;

新中國於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