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故意不按職業準則出具合格報告,給審計報告使用者造成損失,註冊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責任內容的不同,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三種: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類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分別追究。
定義
(壹)註冊會計師過錯責任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不同:在壹般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依法推定其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原因。
1.有利於維護註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
從《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只存在於環境汙染、高危作業、產品責任等少數領域,通常以交強險為支撐,即通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給公眾。
2.對審計系統表現出真正的尊重。
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壹種“保障”或“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本質的壹種認識不足。
3.尊重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盡管註冊會計師對於委托人而言處於弱勢信息地位,但相對於證券市場的廣大投資者而言,其作為財務信息的直接審計者,仍然處於主導或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