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以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便利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黨員幹部炒股規則第壹,有四類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不準炒股。根據《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共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四類人員不得從事股票交易:
1.擁有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主管部門和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
3.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或者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離職後三個月內繼續受此規定約束。因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處置其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繼續持有。
第二,不允許用公款炒股。不能利用職務和內幕消息,不能用公款買賣股票。包括借用本單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借用主管範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壹旦公款用於炒股,無論能否及時歸還,都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
三是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炒股。股市的開市時間大多與上班時間重疊。上班時間炒股,不僅降低工作效率,也嚴重損害黨員幹部在群眾心中的形象。壹旦發現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炒股,壹律免職。所以要兼顧炒股和工作紀律,建議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多拿長線操作和基金投資來參與。此外,電腦、電話、傳真機等辦公設施不允許買賣股票。
第四,要如實申報股票投資。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從事股票投資,屬於個人報告範圍。要認真填寫包括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股票前壹交易日總市值等信息,不得遺漏或隱瞞。壹旦發現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