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稅是增值稅的配套稅種。它是為適應流轉稅的建立而設置的壹個新稅種,以增值稅為普遍調節稅,對生產經營環節普遍征收,以消費稅為特殊調節稅為補充,精選部分消費品(煙、酒、化妝品、豪車等。)和交叉征稅。
品牌使用費是指加盟商按照約定的合同使用品牌需要向品牌持有人支付的費用。壹般加盟費是有期限的,合同到期後不退。
二、品牌使用費交付方式:
壹般情況下,可以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期限、幣種交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約定相應的使用費。
品牌使用費的會計處理,會計人員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首先,假設收費是基於使用的數量,它應該包含在產品成本中。
第二,假設相當於授權,可以計入無形資產攤銷。
第三,如果品牌使用費金額比較小,可以計入管理費。
3.消費稅的稅目包括: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珠寶玉石、鞭炮、煙花、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汽車輪胎、摩托車、轎車、高爾夫球及器材、高檔手表、遊艇、木質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