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把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截留私用,是利用職務之便,把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款非法侵占,達到6000元,涉嫌職務侵占罪,用人單位應當報警,由公安機關偵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勞動者而言,會計職務侵占應當支付的工資款,不是侵占的勞動者的工資,是侵占的用人單位的財產,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屬於未支付工資的情形,應當向用人單位追索。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