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準予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和勞務成本的費用,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費用不產生經濟利益,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也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負債而未確認為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