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
壹、律師或法院有權調查被告人銀行賬戶的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二、法院在案件需要調查取證時,可以根據案情調查被告人的戶口。
第三,原告是案件當事人,有知情權,所以法院或代理律師會告知調查結果。第四,被告賬戶沒有財產的,如實記錄。至於會不會追查,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有轉賬記錄,壹般都會查。律師或法院調查取證,是指有權調查取證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包括公安和檢察院。《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