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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減資需要股東壹致同意嗎?

定向減資需要股東壹致同意。

因為按照規定,公司最好是同比例減資。其決定作出定向減資決議的,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經全體股東壹致同意,否則存在決議無效的法律風險。因為定向減資必然導致股權結構的重新調整,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壹般原則。公司作出向股東返還出資的減資決議前,需要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公積金的,在未清償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前,不得向股東返還出資。否則,退回投資款而不彌補虧損的行為將導致公司凈資產減少,損害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將被認定為無效。

如公司發生意外,股東不承擔法律責任,應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判斷:

1.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股東出資不實,需要承擔虛假範圍內的責任,因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是擴大經營規模、增加責任能力的行為,與公司成立時的初始出資並無區別;

2.公司股東增加出資有瑕疵的,應當承擔與公司成立時出資瑕疵相同的責任;

3.股東抽逃全部註冊資本或者抽逃後的註冊資本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視為公司喪失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責任;

5.公司刑事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股東不受牽連。

綜上所述,定向減資需要股東壹致同意。因為按照規定,公司最好是同比例減資。其決定作出定向減資決議的,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經全體股東壹致同意,否則存在決議無效的法律風險。因為定向減資必然導致股權結構的重新調整,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壹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