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確指出“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這裏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
所以,根據以上兩項,妳可以判斷這裏記載的所謂“重估金額”指的是“評估”而不是“公平”。那麽資產評估事務所往往用收益法來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就是用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來確定。
目前妳要確定土地使用權過去占了多少。如果符合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那就不用擔心;如果當時沒有計量歷史成本,還是要找到原始依據並記錄,最好不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