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計主體
指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作為審計的第壹方;
二、審計對象
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資產的代管者或經營者,是審計的第二方;
三。審計授權或客戶
是指授權或委托審計主體依法履行審計職責的單位或人員,是審計的第三方。
壹般來說,第三方是財產的所有人,第二方是資產托管人或經營人,兩者之間存在經濟責任關系。
第壹關聯方——審計機構或人員,在產權所有者和受委托的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於中間人的地位,應當對兩個關聯方負責。它不僅要接受授權或委托,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信息進行認真審核,還要向授權或委托的審計人員(即產權所有者)提交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委托管理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績。
因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活動時必須具有壹定的獨立性,這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管理的根本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