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五十二條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用於預算執行中的周轉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條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的部分變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平衡預算的支出總額超過收入總額,或者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
《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預算法第三十三條所稱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節預算年度收支季節性平衡、保證資金及時使用而設立的周轉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結余中設置和補充,其數額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
第三十三條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其主要任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