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核算建造合同業務應設置“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科目。
根據建造合同準則確認合同收入、合同費用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合同完工時,將“工程施工”科目余額與相應的“工程結算”科目對沖,借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工程施工”科目。
由於建造合同的開工日期與完工日期通常分屬於不同的會計年度,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將合同收入與合同成本進行配比,分配計入實施工程的各個會計年度,就成為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建造合同準則規定了如何將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計入實施工程的各個會計年度。
擴展資料: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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