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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工程入的固定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允許抵扣進項稅嗎

壹般納稅人單位,改建工程入的固定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只要是該改建工程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就允許抵扣進項稅;如果專用於職工福利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就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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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5號公告規定: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年抵扣比例為60%,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這裏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總局的這兩個文件明確了兩個事項:

壹、需要分2 年抵扣的不動產範圍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試點實施後取得的不動產。

這裏的取得,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試點實施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這裏的發生,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

二、不需進行分2 年抵扣的不動產(可壹次性全額抵扣)

1、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工廠購買的廠房和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樓盤,雖然同屬於不動產,但在進項稅的抵扣上應區別對待。前者屬於可以為企業長期創造價值、長期保持原有形態的實物資產;而後者在實質上則屬於企業生產出來用於銷售的產品,屬性不同,對其施行分年抵扣顯然不合適,應當壹次性抵扣。

2、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其購置成本已分期支出並分期抵扣,如果再對每期取得的租金進項分兩年抵扣,核算會非常復雜,因此可壹次性全額抵扣。

3、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為了保證施工正常進行,建築企業大多需要在施工現場建設壹些臨時性的簡易設施,比如工棚、物料庫、現場辦公房等。臨時設施雖然也屬於不動產的範疇,但存續時間短,施工結束後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質與生產過程中的中間投入物更為接近。

因此,現行政策對於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允許壹次性抵扣進項稅。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依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分2 年抵扣的不動產在建工程項目範圍,主要限定在了構成不動產實體的貨物、以及與不動產聯系直接的設計服務、建築服務。

1、構成不動產實體的購進貨物。

除建築裝飾材料,還包括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2、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這兩類服務都可視為與不動產項目直接相關的服務。

例如:某納稅人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其購進材料直接耗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項目,按照如下情況分別處理:

1、該不動產在建工程項目屬於新建不動產根據2016年第15號公告的相關規定,該項購進材料進項稅額中的60%於當期抵扣,剩余40%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 個月抵扣。

2、該不動產在建工程項目屬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按照如下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購進的該部分材料成本未計入不動產原值(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則該項購進材料進項稅額可於當期全部抵扣。

(2)如果購進的該部分材料成本計入不動產原值,那麽仍應區分兩種情況

①購進該部分材料成本未達到不動產原值50%,則該項購進材料的進項稅額可於當期全部抵扣。

②購進該部分材料成本達到或超過不動產原值50%,根據的相關規定,該項購進材料進項稅額中的60%於當期抵扣,剩余的40%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第13 個月抵扣。

同樣,納稅人購進其他服務,如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等,直接耗用於自建不動產的,應按照上述購進材料直接用於自建不動產的情況,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