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第七次修訂);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60號);
納稅人同時從兩個以上地方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其中壹個地方扣除相同的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