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的淵源也稱“法源”、“法的形式”,是指那些來源不同的外在表現,從而具有不同的法的效果、意義和作用。
根據法律淵源的不同,中國法律可分為:(1)憲法;(2)法律(狹義上僅指除憲法以外的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三)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4)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六)總局制定的法律法規;(七)經濟特區制定的法規;(8)軍事法規。
第二,法律的其他分類:
1.根據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主體不同,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2.根據規定,法律地位和程序不同,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據適用範圍的不同,分為壹般法和特別法。
4.根據規定的不同,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程序法)。
5.根據制定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成文法和習慣法(不成文法)。
僅適用於某些國家或地區的類別包括:
6.公法和私法
這是適用於大陸法系國家的壹種法律的分類,不適用於英美法系國家。現代西方法學著作普遍認為,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屬於公法,民法、商法屬於私法。
7.衡平法和普通法
這是普通法國家適用法律的分類。普通法在這裏是壹個專有名詞,特指11世紀諾曼征服英格蘭後,通過法院判決逐漸形成的適用於全英格蘭的法律;衡平法始於14世紀,衡平法院的法官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對普通法進行修改和補充,形成了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
8.聯邦法律和聯邦成員法
這是適用於復合結構國家的法律分類。聯邦法是指由整個聯邦立法機關制定並在整個聯邦範圍內實施的法律,而聯邦成員法是指由聯邦各成員國立法機關制定並僅在該成員國實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