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增加值是指壹定時期內單位文化產值的增加值。
其核算是根據2005、2006年全省文化產業財務統計資料,使用國民經濟核算中的收入法進行核算。收入法也稱分配法,是從生產過程創造收入的角度,根據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應得的收入份額以及因從事生產活動向政府支付的份額的角度來反映最終成果的壹種計算方法。
按照這種計算方法,文化產業增加值由全省各文化行業匯總的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生產稅-生產補貼)、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四部分組成。
計算公式為:
文化產業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余
在實際測算過程中,根據普查資料財務狀況表的類型不同,文化產業行業增加值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測算,然後匯總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