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為依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大不可以超出當年營業收入的5‰。例如:業務招待費發生額外是10萬元,當年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業務招待費的60%是6萬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5萬元,因而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5萬元。此外10-5=5萬元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是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值得註意的是,只有企業合理經營所需的招待費用才是業務招待費,例如業務談判、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往來、會議接待、客人接待等等,都可以算在業務招待費之內,而合作單位的贊助不屬於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在業務招待費的具體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法都未給予清晰明確的界定,壹般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所必要的壹項成本費用支出。由於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額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