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項1: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取得的投資收入、利息收入和捐贈收入,應當作為其他收入處理。”
即時借款:銀行存款(現金)
貸款:業務收入-捐贈收入
選項2: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執行會計準則有關問題的解答(三)》的有關規定,企業接受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捐贈資產入賬價值,應通過“待轉讓資產價值”的核算。企業應在“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具體分兩種情況處理: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擬轉讓資產價值——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根據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確定,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壹般納稅人涉及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根據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並根據稅法規定確定捐贈資產。貸記“待轉讓資產價值——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照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已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
第三種:
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收入-捐贈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選項4:
具體處理步驟如下:
(1)驗收時:按照新會計準則確定的價值(有的企業直接按照稅法規定),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收益”科目。
(2)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捐贈收入金額較小,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的,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捐贈收入金額較大,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的,應按捐贈資產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按計算出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按當期應納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補充:註:新會計準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和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要求,而且在整個準則中沒有出現“待轉讓資產價值”、“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價值”、“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相關概念,說明新會計準則不僅取消了企業捐贈資產的“待轉讓價值”。今後不再區分捐贈資產是否“待轉讓”,企業接受的捐贈資產價值不再通過“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選項5: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業務收入-捐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