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對價是指非流通股為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做出的補償。
支付對價是股權分置改革中的新生事物,是壹種新型的會計事項,在現行會計制度中尚未得到規範。
因此,有必要對支付對價和非流通股的歷史和現狀進行分析,找出其本質,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
支付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違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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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對價是指非流通股為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做出的補償。
支付對價是股權分置改革中的新生事物,是壹種新型的會計事項,在現行會計制度中尚未得到規範。
因此,有必要對支付對價和非流通股的歷史和現狀進行分析,找出其本質,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
支付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違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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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對價不屬於損益調整和股權投資準備的性質。
在權益法下,投資成本被定義為投資企業取得投資的初始成本,這也是不適合會計考慮的。
經過權衡,可以看出,將支付對價作為額外投資成本計入股權投資差額較為合適。
《企業會計制度》列舉了股權投資差異的三種情況。雖然沒有考慮股權分置改革,但已經表明,股權投資差額的目的是在權益法下記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被投資單位過去所有股份的差額。
支付的對價可視為該差額,在“股權投資差額”科目核算。
雖然在“股權投資差額”明細科目中計算支付的對價是合理的,但也有不足之處。
如果將支付對價與原股權投資差額混為壹談,後期不方便調整,影響會計分析和評價,也不符合清晰性和重要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