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對調整範圍的規定,采用了既是列舉的又是概括的方法來表述的,包涵的面很廣但又有相當的確定性。《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事務都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這裏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法律監督機關,也包括軍事機關;社會團體是指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包括群眾團體、學術團體、慈善團體等;公司、企業,這是兩個有交叉的概念,因為公司是企業的壹種形式,企業可以包括公司,但是考慮我國正在進行企業改革,公司應當受到重視,所以單列公司壹項,這樣,在《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如果公司、企業並列時,則企業所指為公司形式以外的各種企業,包括不同經濟成分、不同層次、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事業性質的單位;其他組織則是指上述幾類中都不能包括的壹些依法存在的組織,比如農村和城市居民的自治組織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