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中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20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有兩大變化,壹是預計凈殘值,二是折舊年限。它取消了舊所得稅法中固定資產原價5%的規定,而是授權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自主合理確定,但壹旦確定就不能更改。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按照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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