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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與新聞案例

汶川大地震使大量民房倒塌,淪為廢墟。盡快建立產權屬於自己、看起來悅目、住起來舒心的房子,是許多災民發自內心的渴盼。但災民們要切記,為確保建房事項進展順利,壹定要依法行事,切莫闖法律紅燈。

紅燈壹:建房地址與重建規劃不符

案例:老周的村子處於地震中心,完全被震垮。由於他家經濟條件尚可,有壹定積蓄,他不想給政府添太多麻煩,在清理完廢墟後,正計劃自力更生,在原地修建自家房屋。村支書獲悉後,提醒他說:“我們村受‘5·12’大地震的破壞,山體滑坡嚴重,地質條件特殊,生態脆弱,是否整體搬遷,還有待上級的恢復重建規劃確定呢。”老周頓時恍然大悟:如果自己辛辛苦苦重建了住房,到時比較詳細的重建規劃出來了,結果是此處不適宜建房,原來的住戶必須全部搬走,那麽,新建的住房自然要閑置,豈不是吃了大虧?於是,他決定等當地重建規劃出臺了再作謀劃。

點評:地震災後的恢復重建規劃,主要包括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等專項規劃,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同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作出安排。”而且,其第三十三條第壹款還進壹步規定:“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本案例中,既然老周家所在地的地質條件復雜,不太適宜建房,有待於恢復重建規劃確定該地是否作為居民點、進而是否允許建房。老周果斷暫緩建房,是十分明智的。

紅燈二:籌集建築材料違背法律規定

案例:誌華家的房子在地震中受到毀損,他正計劃重新建房。建房不僅需要水泥、紅磚、鋼材等,還需要大量河砂和木材。他認為,水泥、紅磚、鋼材等固然必須花錢購買,但河砂可以自己去離家不遠的河裏掏;木材可以徑直去自家的責任山上砍伐。他妻子聽了,提醒他說:“妳那樣做,當心犯法喲。”

點評:我國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需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可見,河裏的砂子,不是隨便可以開采的。另外,森林是綠色寶庫,對於防風固沙、保持水土、美化環境等,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森林的生態效益遠遠超過其經濟效益,我國十分註重保護森林資源,對林木的采伐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在本案例中,誌華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到河道裏采砂;而他家責任山上的林木,不屬於“農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須憑證采伐,他在沒有依法領取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也不得隨意采伐。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紅燈三:發包工程不問承包人資質

案例:老馬是汶川災區的壹名泥水工,經常在外面承包基建工程。明飛家的房子毀於地震,初步決定重新修建壹棟面積300余平方米的三層樓房,並計劃將工程交給老馬做。明飛的壹位同學提醒他說,老馬只不過是壹名個體包工頭,並不是什麽正規的建築施工企業,將房子發包給他修建,好像不妥當吧?明飛無所謂地答道:“沒關系,他修了許多房子,在建築方面內行得很呢。”

點評:我國《建築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其中的“各類房屋建築”,理所當然包括各類災後重建的住房。故災民建房,也必須遵守該法規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還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這就是說,沒有取得資質證書而承包工程,或者雖然取得了資質證書,但超越資質證書的等級規定越級承包工程的行為,都屬禁止之例,如實施這種行為,將受到處罰。而根據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如有違法所得,還應沒收。

本案中,如果明飛果真將工程發包給老馬,即便主管部門不處罰,但壹旦在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由於明飛在發包工程時沒有審驗老馬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也具有過錯,應承擔壹定的責任。可見,將住房發包給沒有資質的人修建,嚴重違法,風險太大。

全國證券第壹案塵埃落定 6800人接受調解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歷經四年零七個月,全國證券第壹案——東方電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塵埃落定!2007年9月10日,記者從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除了不適格原告(不在賠償範圍內的,已經撤訴)和因資料不全的100多名原告(將就現有的電子信息進行賠償)之外,其余6800余名原告全部接受了調解。

“東方電子案”多項第壹

“為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範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於2003年1月9日發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並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曹小妹等七名股民訴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壹案,這是該規定施行後全國第壹起上市公司高管因犯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刑而提起的訴訟案件,也是“東方電子案”的第壹批原告。

從刑事判決生效,到2005年1月底訴訟時效到期,兩年間,青島中院受理涉及“東方電子”的案件為2716件,訴訟標的額4.42億元,訴訟費1800萬元,原告6989人。案件受理後,由於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中國股市壹直是熊市,提起訴訟的股民們迫切地希望得到賠償,因為他們不但在這個股票上損失慘重,在其他股票上也有損失,只不過其他股票不能尋求司法救濟而已。

對於被告而言,高管大換血,虛假陳述被揭露,證監會介入調查,市場急劇萎縮……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消極應訴也是正常反應,包括利用合法手段,比如提出管轄權異議,來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

就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而言,該案標的額是全國第壹,起訴人數是全國第壹,調解率是全國第壹。

法官破解壹個個難題

從立案情況來分析,“東方電子案”可謂錯綜復雜:有的原告起訴的是上市公司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原告起訴的是隋元柏、高峰、方躍三個被判刑的人;有的原告為了獲得更多的救濟途徑,不僅將其大股東——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列為被告,還將山東乾聚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等列為被告……如此壹來,造成案件很難合並審理。此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也不壹樣,有的是用簡單的加減法,有的是用算術平均法,有的是用先入先出法,有的是用移動加權平均法,其訴訟請求差異很大。

在這種情況下,青島中院於2004年11月開了壹次庭,通過案件審理發現了很多問題:被告對原告股民身份提出異議,部分原告提供的資料看不清,更看不清資料上面的章是什麽單位蓋的,被告擔心原告對不利於其本人的信息有所隱瞞。

那麽,怎樣解決這個難題呢?後來,原告申請法院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調取股民的電子交易記錄。其間,法官先後四次到該交易所,其中,前兩次是調取大多數原告的身份情況、股東代碼等信息,第三次是查詢職工內部股、原始股、配股等情況,第四次則是對信息不全的做最後努力。

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發現,近7000名股民是無法通過手工計算的,壹是工作量非常龐大,二是不敢保證100%的準確性。為此,法院考慮設計壹個軟件來解決這個問題,本來以為這個軟件的設計很簡單,以為用EXCEL表簡單設幾個公式就可以解決,後來發現情況遠非如此,因為每個人的情況千差萬別,有的人買了壹筆,有的人買了多筆,在此期間“東方電子”有四次除權,壹定要復權計算,因此處理起來非常麻煩。不僅要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還要計算傭金的損失,以及利息的損失、印花稅的損失等,而國家為了調控市場,在此期間多次調整利息和印花稅,因此每處理壹個問題都要重新設計壹次程序,不過,最終還是達到了可以準確計算損失賠償額的目的。

為了讓原、被告都能看明白,法院又對軟件進行升級,對壹個股民信息可以同時生成三個工作簿:第壹個工作簿反映了該股民買賣股票的所有情況;第二個工作簿體現了法院所有的計算過程;第三個工作簿是文字說明,告訴股民是如何壹步步算出來的。至此,軟件已經做得盡善盡美了。

走調解之路實現雙贏

最初,原、被告雙方都不同意調解,原告急於拿到補償,其認為調解就是讓步,其不想讓壹分錢,被告則計劃通過壹審、二審、執行來拖延時間。其實,判決對原告是不利的:壹是壹審、二審、執行是個漫長的過程;二是如果判決把被告“壓垮”了,股民也拿不到什麽補償;三是上市公司還有其他投資人、3000名職工,他們的利益也會因判決而無從保障。所以調解是個實現雙贏的過程,法院努力的重點就是既維護股民的利益,又維護上市公司投資人、職工的利益,過程中掌握合理的分寸。

經過法官上百次的做工作,終於使雙方都同意調解,但同意調解與達成調解方案是有很大距離的。經過漫長的調解工作後,法院等來了2006年7月的股改方案,大股東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同意以6000萬法人股來承擔不超過65%的賠償責任,局面好像是柳暗花明調解成了,但其實不然。

直到2007年7月,原、被告雙方才達成調解協議,這壹年法官又做了哪些工作呢?實際上,盡管被告同意支付,但對於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都還沒有確定,而這些日期又直接影響到賠償數額。到底以哪個數據作為計算損失的標準?以什麽方式來支付賠償?如果用股票支付,作價多少?帶著這些問題,壹年來又是數十次的磋商,最後終於在2007年7月28日,雙方達成了框架協議。

上海壹渡假村老總串通銀行員工騙1.4億被判死緩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壹渡假村老總蔡羽在無經營及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夥同兩名銀行員工以支付中間人高額息差、好處費的方式,采用偽造貸記憑證、支票、業務委托書等手法騙取四家企業存於銀行的近1.4億元資金,造成巨額資金無法歸還。9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宣判,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蔡羽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四名被告人中有三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現年43歲的蔡羽身兼上海市泛洋城市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等五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職務。2005年10月,蔡羽夥同某銀行上海浦東分行客戶經理韓巍、泛洋城市度假村董事長秘書黃英,由韓通過中間人聯系到江蘇某公司,誘使該公司將1000萬元以七天通知存款的形式存入銀行。隨後,黃、韓二人通過偽造《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方式,制造了該公司已在銀行辦理1000萬元通知存款的假象,而該款實則進入了該公司的壹般存款賬戶內。同年11月,韓巍持偽造的貸記憑證將1000萬元劃入蔡羽名下公司銀行賬戶內。蔡將上述錢款用於歸還債務及向中間人支付高額息差,韓巍從中獲得好處費1萬余元。

2005年11月間,蔡羽又夥同韓巍、黃英以偽造貸記憑證的方法將上海某建築有限公司的近1000萬元銀行存款劃出,用於償還蔡羽名下公司對外債務、提現及支付中間人好處費。去年2月,該建築公司因年度審計向銀行出具詢證函,詢證公司在銀行的存款情況,為掩蓋錢款已被盜劃的真相,韓巍在該詢證函上加蓋了偽造的銀行業務公章,並將該函送回建築公司,以使該公司相信存款仍在該行的賬戶內。

2006年2月,蔡羽與韓巍、黃英及上海市無業人員陳梁等人故伎重演,誘騙上海壹公司將4000萬元存入銀行。由韓巍將偽造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提供給該公司,截留銀行開具的真實的《開戶證實書》並復印該廠預留印鑒。為防止今後劃款時銀行打電話向企業核實,韓還將企業印鑒卡上預留的公司電話號碼進行修改,並在原有的號碼後加上蔡羽住處的電話。與此同時,蔡指使陳梁找人私刻了該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印鑒,並向陳提供了該公司開戶資料復印件,由陳通過時任上海某銀行客戶經理的李忠以該公司名義,在銀行開設了由蔡羽實際控制的賬戶。在此後的兩個月中,該公司的4000萬元存款及4.9萬余元利息被蔡羽賬戶中,韓巍從中分得23.6萬元。

2005年11月,蔡羽經與陳梁***謀,串通李忠假冒所在銀行副行長,與陳梁壹同攜帶偽造的《單位人民幣協定存款合同》與上海某投資公司簽約,誘騙該公司在銀行存入8000萬元。2005年11月至去年2月,黃英在蔡羽的指使下偽造相關劃款憑證,將該公司存於銀行內的7900萬余元分別劃入蔡羽名下三家公司賬戶,陳梁從中分得贓款170萬元,李忠分得160萬元。

為便於實施犯罪,陳梁於2005年9月至11月間,先後找人私刻了銀行公章、業務章、存款專用章、轉訖章及被害企業公章、財務章和法人私章等20余枚印章。

2006年5月12日,韓巍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月23日,在逃的蔡羽、黃英、陳梁、李忠歸案。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蔡羽夥同被告人韓巍、黃英、陳梁、李忠采用偽造貸記憑證、業務委托書、支票的方法騙取四家企業存於銀行內的近1.4億元資金,其行為分別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此外,陳梁還指使他人私刻銀行、企業印章,其行為又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鑒於被告人蔡羽的犯罪所得部分被用於公司,到案後追繳了部分贓款;被告人黃英未分得贓款;被告人韓巍、李忠、陳梁均有退贓等情節,故對四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蔡羽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相同兩項罪名判處被告人李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分處罰金160萬元;判處被告人黃英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18萬元。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被告人陳梁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80萬元。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韓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追繳贓款發還各被害企業。

路管所設路障護路 "歇業"車輛要國家賠償獲支持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為防止路面損壞,河南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在公路上設置路障,限制車輛通行,造成原告鄧連喜、駐馬店市汽車運輸總公司經營車輛不能通行。近日,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不服公路行政管理,請求國家賠償案,判決被告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賠償二原告養路費、客運附加費、運管費等直接經濟損失32759.28元。

2004年12月,原告鄧連喜貸款20多萬元購買壹輛25座的豪華金龍客車,掛靠在駐馬店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名下經營客運,經省、市運管管理部門批準,鄧連喜取得在汝南縣官莊鄉舍屯村至鄭州線路上經營客運業務的資格。鄧連喜投入營運後,方便了舍屯、韓莊及附近鄉鎮群眾出行,客車幾乎天天客滿,鄧連喜樂在臉上喜在心上。

2005年8月,舍屯至韓莊段公路大貨車流量大,路面破壞嚴重,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對該段路面進行了翻修。為防止超載大貨車通行損害路面,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在該路段兩側設置了壹對長3.5米,寬2.2米,高1.3米的水泥限行墩,使原來9米寬的路面僅剩余2.4米寬。原告車輛2.5米寬,從2.4米寬的水泥限行墩處無法通行,客車從此停止了營運。原告鄧連喜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均未得到解決,二原告壹紙訴狀將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被告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作為公路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被告在公路上設置限制通行的水泥墩,限制車輛通行,違反相關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且與二原告請求賠償的經濟損失具有法律上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二原告直接經濟損失32759.28元。

惡意註冊域名侵害馳名商標 金華審結商標侵權案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8月9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壹起知識產權案件中依法認定壹商標為馳名商標,並判決利用該商標惡意註冊域名的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今年1月17日,原告浙江順時針服飾有限公司公司收到壹封電子郵件。發信人宋某稱,他已在國際互聯網上註冊了“順時針內衣.com”的中文域名,想以2萬元向公司轉讓該域名。順時針公司認為宋某的行為已構成對“順時針”商標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順時針服飾有限公司為證明“順時針”商標符合馳名商標條件,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商標馳名程度證明在內的六組證據。

根據查明事實,法院依法認定“順時針”商標為馳名商標。法院同時認定被告宋某註冊的“順時針內衣.com”域名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且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其向原告要約高價出售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表明對該域名註冊具有惡意,被告註冊域名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被告立即註銷在網絡上註冊的“順時針內衣.com”域名,被告賠償順時針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佛山審理壹涉黑大案 被告人眾多案件復雜預計審12天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今天(15日)公開審理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案件,該案36人分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搶劫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10項罪名。因該案涉及犯罪人數眾多、案件復雜,案件庭審時間初步預計將達到12天。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07年2月期間,被告人張超剛先後在佛山市禪城區南莊鎮華夏陶瓷城、上元物流中心等地內組建了軍力搬運隊、上元安徽搬運隊,糾集了被告人鄧彪、張光民、王子強等人,采用恐嚇、威脅和暴力毆打等手段,通過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阻止其他搬運隊承接搬運業務和倉庫自帶搬運人員進行搬運,排擠其他搬運隊人員進行搬運工作,從而控制了上述兩地的搬運市場,從中非法獲取經濟利益。

2004年起,被告人張超剛、鹹冠宇、王林糾集被告人黃元鋒、鹹勇、李旺等11名被告人及他人,在禪城區及周邊地區開設多個賭場和在賭場內放高利貸,並通過收取保護費、合夥入股等方式控制了他人開設的賭場,又通過恐嚇、毆打、搶劫、聚眾鬥毆等方式強行關閉了不與他們合作的賭場,通過實施搶劫、綁架、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犯罪行為,壟斷禪城區及南海區大瀝、平洲等地的地下賭場,非法獲取經濟利益。

通過經營、控制搬運市場及地下賭場,以被告人張超剛為首的犯罪組織在經濟上得到迅速壯大,逐步形成壹個以張超剛為首,被告人鹹冠宇、王林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鄧彪、張光民、王子強、王子平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了非法操縱拍賣市場,牟取非法暴利,2007年1月,被告人張超剛、王林、淩偉超、王保中、黎國民經商議,確定只要有淩偉超、淩誌(另案處理)這壹方的人參加的拍賣會,被告人王林、王保中負責組織手下人員采用暴力、恐嚇的手段迫使其他參與拍賣的競買人放棄參與競拍,從而保證淩偉超、淩誌這壹方能以低價獲取拍賣物;而被告人淩偉超則從拍賣物的利潤差價中提取30%作為報酬。從此之後,以被告人張超剛為首,被告人王林、淩偉超、王保中、黎國民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付青舟、程國海、張衛國、谷建川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開始涉足拍賣行業。僅2007年1月至4月間,上述被告人就有分有合地對在佛山市轄區內舉行的五場拍賣會進行非法操控,嚴重破壞拍賣行業的秩序。

公訴機關還指控,上述36名被告人還有分有合的實施了敲詐勒索、搶劫、綁架、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犯罪。

記者今天從禪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因該案涉及犯罪人數眾多、案件非常復雜,僅公訴案卷多達60余卷,證據多達400余份。因此,該案庭審時間初步預計將達到12天。

浙江《物權法》第壹案:房頂曬臺妳憑啥獨占

來源:新華網綜合 作者:

據《今日早報》報道,頂樓的業主把通往房頂的門鎖上了,獨占曬臺,還在屋頂蓋起了違章建築,這引發樓下其他業主的不滿。

在向行政部門投訴無效後,樓下的業主以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物權法》中的條款為依據,將頂樓3位業主告上法院。昨日,麗水青田縣法院正式受理我省首例依據《物權法》提起的訴訟。

頂樓業主霸占房頂引眾怒

青田縣鶴城鎮花園降9號4幢的21戶業主,基本是郵政電信系統的職工和家屬,在郵政電信沒有“分家”前,很多住戶還都在同壹個單位上班。

但在今年6月前後,住在4幢的業主卻因為屋頂曬臺的使用問題發生糾紛。樓下的住戶有壹天突然發現,通往房頂的門被頂樓的3戶業主鎖上了,其中壹戶業主還在房頂的曬臺上蓋起了違章建築。

頂樓住戶的做法讓樓下業主很生氣,4幢屋高8層,地勢相對較低,周邊被高樓阻擋,采光性不是很好,平日裏樓下業主的衣服被子都曬在屋頂,現在曬臺讓頂樓的業主占去了,他們當然不答應。

業主投訴無效用《物權法》維權

在與頂樓住戶交涉無果後,樓下業主向主管部門投訴。當地建設局隨後向頂樓住戶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3家住戶恢復屋頂曬臺原狀,但壹直沒有得到回應。

在向頂樓3家住戶發出律師函,要求對方立刻將房頂大門打開供全體住戶***同管理、使用的要求再次遭拒後,樓下16家住戶集體向法院提起訟訴。

樓下住戶認為,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樓下和頂樓的住戶依法對其建築物內的住宅及貯藏室等專有部門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權利,頂樓住戶擅自將房頂的門鎖掉,其行為構成了侵權。

據此,樓下業主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他們對房頂及房頂曬臺有***有和***同管理的權利,同時責令頂樓3家住戶立即將通向房頂的門鑰匙交給樓下住戶,以保證樓下住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物權法》明確業主維權依據

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主任項先權認為,行政和司法是兩種不同的救濟手段,青田花園的業主在投訴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因為《物權法》進壹步明確業主維權依據。

《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並且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項先權說,《物權法》明確了業主對***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以及管理整個建築物的權利,如果侵犯了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就可以按照物權保護的方法提起訴訟。物權保護有各種方法,承認妳的權利,排除妨礙,甚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