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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戶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實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村務公開,采取教育、法律、經濟、行政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考核辦法,落實獎懲措施,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的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改善生殖健康、加強婦幼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屬地管理、單位負責、社區服務的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依托社區為育齡群眾提供生殖保健服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配備專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具體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配備專(兼)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引導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壹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重點,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並將農村計劃生育手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十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第三章生育條例第十四條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同等責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五條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壹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出生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夫妻壹方向壹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安排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已生育的兩個女兒中有壹個被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壹方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但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