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必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考試科目分為兩類:第壹類是會計技能考試,指“初級會計電算化”,可在各區財政局、會計進修學院隨時報考,合格後取得合格證書;第二類是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包括《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和《會計基礎》。全市統壹考試,合格後取得合格證(有效期2年)。
符合報考基本條件,具有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專業學歷(或學位)的報考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考會計基礎和初級會計電算化。但自2013年7月起,實施了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取消了會計專業畢業生畢業後兩年內的會計基礎和計算機計算免試,要求三科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