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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賬會計離職後舉報偷稅

內賬會計離職後舉報偷稅的後果如下:

壹、內賬會計離職後揭露公司偷稅行為,若為首次且對查處起重要作用,可視為有功,不受處罰。

二、會計若未揭露而由他人或稅務機關發現,會計可能與公司負責人***同承擔法律責任。

三、法人代表作為主要責任人,面臨的法律風險較大。

四、公司若能及時補繳稅款及罰金,個人責任可能免除。

五、若公司無力補繳或稅款無法追回,稅務機關可能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內賬會計的職責與作用:

1、負責公司內部財務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2、監督和管理日常的會計事務,確保會計數據的真實性;

3、參與內部財務分析,為管理層提供決策支持;

4、協助制定和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防止財務風險;

5、處理稅務申報和優化稅務籌劃,合法降低稅負。

綜上所述,內賬會計離職後揭露公司偷稅行為可能免受處罰,但若未主動揭露且被查出,會計可能需與公司負責人***擔法律責任;法人代表作為主要責任人風險更大,公司若能補繳稅款或罰金可減輕個人責任,否則可能面臨刑事追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第九條

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事項的範圍是: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第十條

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須受理。檢舉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或者不願公開檢舉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