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賬務處理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88號+09),納稅人應在收到退稅款的當月,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退稅金額。未按規定轉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實際收到退稅款的當月,可以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第七十九條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物品的,責令退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