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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是政府補貼嗎?

不屬於。免稅額本身就是會計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的借方余額,其本質相當於政府欠企業的錢。本來可以用來抵扣後期應繳納的增值稅,屬於企業資產(負債科目借方余額)。現在政府出臺政策,允許企業申請退還以後可以抵扣的稅款,本質上相當於企業提前收回了“應收賬款”,就像企業的“應收賬款”提前收回了錢壹樣。政府補貼最大的特點就是免費。但是退稅的抵扣是企業的抵扣稅。後期產生銷項稅後,實際增值稅會因為抵扣稅的減少而增加。退稅的好處是企業提前獲得流動資金,可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周轉。因此,收到的增值稅退稅款不是政府補貼收入。

在賬務處理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88號+09),納稅人應在收到退稅款的當月,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退稅金額。未按規定轉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實際收到退稅款的當月,可以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第七十九條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物品的,責令退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