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1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原始憑證;應指定專人負責資金的日常收支和保管;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執行,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更正和補充。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1根據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時,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保守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拒絕指示委托人作出不適當的會計處理,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並解釋客戶提出的會計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