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安徽商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昆山市安徽商會。英文名是Anhui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Kunshan,縮寫ACCK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是由安徽籍人士在昆山註冊投資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是昆山市域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促進皖、昆兩地經濟發展,團結協作、合作多贏”為宗旨,發揚徽商“賈道儒行、厚德載物”之精神,繼承徽商“誠實守信、互助合作”之傳統,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進兩地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達成資源***享,用熱血奉獻昆山,以真誠回報家鄉。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江蘇省昆山市同豐路金色港灣C-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壹)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倡導誠信自律;
(二)為會員搭建互相溝通交流的平臺,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昆山市的經濟、貿易、文化等有益活動;
(三)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資金融通、商業機會等咨詢服務;
(五)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
(六)組織會員參加市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七)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事項;
(八)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不設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0個月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屆中調整;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理事的屆中調整;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九)領導本團體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前屆會長卸任後,可聘為本團體的名譽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壹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市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0 年12 月24 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