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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不能兼的工作。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現金出納主要負責貨幣資金核算、往來結算、工資核算和監督貨幣資金收支。

1,辦理現金支付結算業務。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根據審計人員簽署的收付憑證,審核和辦理資金收付。

2.在現金簿上登記。

根據已處理的收付憑證,逐壹登記在現金簿上。當天的收入和支出必須在當天記錄,余額必須作出。每天結束時,應將現金的賬面余額與手頭的實際現金進行核對。如有錯誤,應及時查詢和處理。

3.手頭留有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對於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應保證其安全完整,如有短缺,應負賠償責任。

4.保留相關印章和空白收據。

出納管理的印章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妥善保管和使用。

出納不能兼任的工作:

根據《會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登記人員。”

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收銀員的賬戶都可以註冊。除了特種日記賬,出納還可以登記財產和材料明細賬,如固定資產卡片。出納人員可以不負責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的登記,通訊審計和會計檔案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