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店長是公司派出的駐店經理,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責,全面負責分公司的經營管理(包括日常管理、經營目標管理、人事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是第壹責任人。
2、經理有義務配合執行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指令、措施、規章制度。
3.負責預算、控制、核算和實現分公司月度和年度經營目標(銷售、利潤和費用)。
4.安排並監督倉庫管理人員管理貨物的出入庫,登記固定資產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如已使用銷售軟件的分公司,還應督促倉庫管理員按軟件操作流程做好電腦庫存管理。
5.安排並監督出納保管銀行存折和現金,並做好現金賬簿。
6.安排並監督會計按要求編制表1-表9的財務報表,並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公司;如已使用銷售軟件的分行,還應督促會計按軟件操作流程做好計算機核算工作。
7.按照公司的規定,珠寶玉石店要每月盤點壹次,盤點要對賬物進行全面盤點。盤點結果匯總後,要提交公司財務部審核。
8.審批控制分公司各項經營管理費用的支出,超過65,438+0,000元(不含貨款和運費)的,報公司財務部審批,常務副總裁審批後方可支付。
9.安排店內員工的出勤、值班、衛生、安全、店容、貨架清潔和商品維護。
10,負責審批店內員工工資及績效考核提成的預算、申報及發放。
11,負責店內員工的績效考核,有權對員工進行批評、指導和監督。不稱職人員可報公司行政人事部更換。
12、店長要做好公司文件、檔案、原始憑證、手工賬、客戶資料等文件的分類管理和保存工作。未經公司相關部門許可,分公司不得私自丟棄或銷毀各類文件,違者將嚴肅處理。
13,店長有責任管理我們店的公章、私章等印章。如印章管理不善或人為疏於管理,由此產生的壹切不良後果由店長個人承擔。
14.店長根據公司制定的《分店經營管理辦法》對我店進行管理。管理辦法如有遺漏或缺少細化規定,店長可向公司領導匯報,經批準後采取相應措施;如果管理人擅自擴大對管理措施的解釋或采取不合理的措施,由此產生的負面後果由管理人承擔。
15,積極聽取和采納員工提出的建議,增強員工對公司的主動性和向心力,堅守店長職責。
16.執行公司臨時安排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