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符合按照3%征收率減按2%計征增值稅,填寫申報表時:
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壹)》(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第11行填寫對應的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中第2、4列以及增值稅申報表主表23行填寫“不含稅金額乘以1%得出的金額”。
雖然簡易征收的實際征收率是2%,但企業只能按照4%的征收率開具普通發票,因此,減免的2%稅款部分只能在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主表填列時進行體現。
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中填入按照4%征收率計算的全部稅額;在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欄中填寫按照2%征收率計算的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報表會根據鉤稽關系21欄-23欄自動計算結果到24欄“應納稅額”壹欄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 (國稅函〔1995〕288號)規定:企業出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同時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壹是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 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
擴展資料:
1、本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填報。增值稅A類企業使用淺綠色申報表,B類企業使用米黃色申報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貨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經濟類型”欄,按制造業、采掘業、電力、煤氣、供水及商業分別填寫。
3、本表“本期銷項稅額”中的有關欄次,接下列要求填寫:
(1)特區內工業企業如有“壹般銷售”、“地產地銷”、“免稅銷售”情況的應分別填列,除特區內工業企業以外的其它企業,不得填報“地產地銷”欄,所有企業如有“出口貨物”情況的都須申報。
煙、酒、礦物油地產地銷減半征收的,將銷售額壹半記入“壹般銷售”、壹半記入“地產地銷”,分別按其適用稅率計算銷售稅額。
(2)“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適用稅率分別填列。
對壹些生產、經營品種較多的企業,如果壹張申報表貨物名稱填寫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稅率匯總名稱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匯總填報申報表的,必須附有銷貨方填開的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稅率分別填列“貨物”清單。
(3)“應稅銷售額”的填寫口徑,為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不作銷售的而按稅法規定應征稅的價外費用,也應填入“應稅銷售額“中。
(4)“稅率”按所銷售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填寫,壹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征稅的貨物,該欄按6%的征收率填寫。
(5)按不同銷售類型計算其所占銷售總額的百分比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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