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2013]43號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分的測算標準如下:
(壹)參加財政部、省市財政部門組織的領軍型會計人才考試,或者參加財政部、省市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者折算24學分;學分所屬年份以錄取文件為準;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次考試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份以考試管理機構公布考試成績的時間為準;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學位或學歷教育(含大專),並在當年通過壹門學習科目的考試或考核,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份以學校出具的成績單時間為準。如果在獲得學歷或學位的當年沒有成績單,以學歷或學位證書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研究項目,每個研究項目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每個研究課題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學分;信用證所屬年份以相關文件簽發日期為準。沒有正式文件的,以該課題在國內有統壹編號的報紙上發表的時間為準。既沒有文獻記載也沒有公開發表的學科不得轉化為學分。
(五)在國內有統壹編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獨立發表會計論文,每篇論文折算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每篇論文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學分;學分年份屬於論文發表的時間;
(六)獨立公開出版的會計賬簿,每本會計賬簿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每本會計書第壹至第三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作者每本折算12學分;信用證的年份屬於第壹版的第壹次印刷時間;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份以合格分數線公布時間或表彰文件發出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