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財務人員受單位或單位領導經濟犯罪的影響或牽連。這種情況往往是財務人員在工作壓力下形成的法律風險,也是財務人員最常見的法律風險類型;
三是財務人員非故意行為導致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應加強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