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以下情況下,存在避稅的機會:
壹是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確定時,以較低的價格確定,可以節省消費稅。在沒有類似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應稅價值的構成確定銷售額。
應稅價值構成為:應稅價值構成=(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避稅的角度來說,降低成本和利潤來節稅是有好處的。
二是加工應稅消費品時,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價格確定銷售額。這時,委托方可以與受托方合作,在確定價格時獲得避稅的機會,將價格確定作為避稅的手段。沒有類似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構成確定。組成計稅價值為:組成計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在上述計稅價值中,材料費和加工費存在避稅機會,委托方可以獲得受托方的協助,降低材料費和加工費,從而節省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按應稅價值構成確定,應稅價值構成為:應稅價值構成=(海關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在上述公式中,關稅和消費稅稅率不存在避稅機會,但關稅的完稅價格具有很強的彈性,因此存在避稅機會。壹般來說,完稅價格越小,越有利於避稅。因此,要求逃稅者盡可能減少抵消價格和構成完稅價格的其他因素,並獲得海關批準。
第四,如果因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從納稅人的銷售額中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將價款與增值稅稅款壹並收取,則應進行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換算公式為: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在上述公式中,有兩點值得逃稅者考慮:壹是應把有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二是有增值稅的可壓縮銷售,直接用公式換算,沒有避稅籌劃。這兩種情況都不利於企業節約消費稅。